近年来,有关部门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呆账核销制度的不断改进,解决了多年来金融企业“核销难、核销成本高”的难题。但在核销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部分人员对核销政策理解不到位,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结合呆账核销工作经验,总结了呆账核销的五大认识误区,供大家参考。
误区一:呆账核销只是简单地将资产从表内转到表外的账务处理过程,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总则”第一条明确指出,呆账核销是“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的一项制度。其目的和意义是非常重要的,绝非简单的账务处理。笔者认为至少有六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真实反映资产负债状况,二是降低不良贷款,三是实现信贷资产的分类管理,四是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五是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误区二:核销的呆账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规定。
这种将呆账核销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混为一谈的现象,完全是对呆账核销政策理解不到位造成的,这种现象在地方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所以非常有必要对两个概念进行比较和澄清。
第一,出台的部门不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由国家财政部门制定,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二,概念不一样。呆账核销是指金融企业按财政部呆账核销管理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核销条件的不良资产按规定程序申报,经上级部门批准使用企业提取的呆账准备金,进行内部账务处理的行为。对已核销的呆账项目,除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或无法通过法律程序继续追索的已核销资产外,金融企业仍保留追索权;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的资产损失,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后,经税务部门批准在税前扣除的过程。
第三,包括的资产范围不完全相同。核销的范围主要包括金融企业承担风险或还款责任并形成损失的下列资产:信贷类,具体包括贷款、银行卡透支、出口议付、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债权;非信贷类,具体包括拆借类、投资类、其他债权类资产;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所指的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误区三:对于因历史久远、保管不善导致信贷合同、借据等重要债权凭证缺失的呆账资产,无法核销。
对于重要债权资料遗失的情况,《办法》第四条第(九)项和第八条第九项都有明确规定: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可以核销。
误区四:呆账责任认定走过场,只要达到核销条件就可以申报核销。
在呆账核销过程中,部分金融机构碍于人情关系,责任认定存在走过场,或根本未开展责任认定工作的情况,对明显存在主观问题的呆账,仍然以不存在主观责任人,或无责任认定依据等借口不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呆账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是呆账核销不可缺少的程序之一,《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同时,《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金融企业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向各监管部门报告责任追究工作,对违规违纪行为,必须在认定责任人后2周内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1周内书面向各监管部门报告。误区五:放松管理已核销贷款。
部分核销人员对呆账核销认识较为片面,存在“一核了之”的消极思想。核销并不等于损失,特别是现在核销条件进一步放宽,很多核销的债权,其实只是暂时的难以收回,一旦清收时机成熟,很多贷款是可以部分甚至全部收回的。很多银行都非常重视已核销呆账的管理,部分银行采取分类管理、继续追索、责任到人、定期检查、绩效挂钩等措施,加强已核销贷款的管理和考核。
总体而言,呆账核销是金融企业一项长期的经营管理活动,是真实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更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化解历史包袱,降低不良贷款的有效方法。在核销过程中,农信社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应核尽核”,确保资产质量的真实性;二是要证据确凿、材料齐备、程序合规,确保合规核销;三是要保证责任认定和追究到位,防止出现道德风险;四是要加强已核销呆账的管理和清收处置,最大限度减少资产损失,维护金融企业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