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头约定能成为合同吗
人们往往错误地将合同理解为“书面合同”,认为只有白纸黑字地写下来的才是合同。其实,除了书面合同以外,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更多的是以口头合同的形式存在的。例如:我们日常购物时的讨价还价,从法律角度看就是一个订立合同的过程。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并且订立过程很方便快捷。只是由于口头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很难证明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而对于一些较为重大的事项,还是建议尽量采用书面合同。另外,有一些特殊事项,法律规定只能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口头合同是无效的。
二、口头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所谓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和外部表现形式。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并未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形式予以说明或限定。因此,界定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形式,可以也必须以相关合同制度的立法为基础。所以,在合同法实施以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不再仅是书面合同了,还包括口头合同或是其他形式。
合同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分解出来的新罪名,两者是一般与特殊关系。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对于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就不能再按普通诈骗罪论处。区分两罪的关键是根据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并结合立法目的进行评判。合同诈骗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其客体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与市场秩序无关的各种“合同”、“协议”,如婚姻、监护、收养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赠予合同、劳务合同均不属于合同诈骗罪“合同”的范围。因此,虽然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为宗旨的现行合同法基本涵盖了绝大部分民商事合同,对各种民商事合同行为进行了规范调整,其对于各种民商事合同的规定应作为刑事法中认定合同成立、生效履行等相关概念的参考,但是不能认为凡是行为人利用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进行诈骗,就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应当结合该合同的具体情况,考察其行为是否符合“扰乱市场秩序”的特征,否则就不能定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