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有哪些类型?
1、恶意磋商,即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借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然后突然中断缔约。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1)隐瞒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如当事人的资质、财产状况等等。
(2)隐瞒标的物的真实情况,包括标的物的瑕疵、性能、权利状态等等。
若违反此项义务(隐瞒或虚告),即构成欺诈。
3、违反通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害(没有及时通知对方有关合同订立的情况)。
4、未尽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
5、泄漏在缔约过程中掌握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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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缔约过失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