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化讲座第四讲 历代选官与监察考核
第五节 两宋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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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宋代科举较唐代的发展
宋代科举制度与唐朝相比,有了显著的发展。
第一,唐代录取进士每次少则几人、十几人,多不过二、三十人;宋代进士分为三等:一等称及第,二等称赐进士出生,三等称同进士出身,每次录取多达二、三百人,甚至五、六百人。
第二、唐代进士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资格,授予官职还须通过吏部考试。宋代一经录用便可任官,排名在前的即可得到高官。宋代还不限制应试者的出身,僧道之人也可参加科举。
第三,宋代确立了三年一次的三级考试制度,由皇帝亲自殿试考选,考生一律成为天子的门生,避免考生与主考官之间以师生为名结成同党。
第四,宋代科举正式实行糊名和誊录。糊名就是把考生姓名、籍贯等封密起来,誊录就是将考生的考卷另行抄一遍,考官评阅试卷时,不仅考生的姓名,连考生的字迹都无从辨认。这些方法被明清继承。
第五,考试的内容上,进士科改变了唐代只考诗赋的做法,增加了经义等内容,并设“明法”科选拔司法官员。
二、宋代官员考察体制
宋代官吏考察的体制,初期,用“岁月迁叔之制”,即“各以曹务闲剧为月限。考满即迁”。太祖“为这种作法不能循名责实,予以废除,设置审官院,考察百官,没有劳绩,不予进秩”(见《宋史· 选举志》)。
太宗淳化年间,又置考课院,专理幕府州县官吏的考察。审官院的职权仅限于对京朝官的考察。因考课院所掌考察的地方官处地分散,为使考察结果准确,便由府州县负责属官的考察,逐级上报;又以监司、御史予以监督;层层相制,最后评判出各官吏的优劣。《文献通考选举》载:“一郡之官总之太守,诸郡之官总之监司,而又以诸道之监司总之御史,朝廷以殿最三等察监司,监司以三科考郡守而下,皆辨其职而进退之。”
神宗熙宁年间,留审官院,罢考课院。外官的州县长官考察属官,而知州、通判归中书省考察,县令归司农司考察。在考察过程中,朝廷派遣观察使负责监督州县上报的属官考察情状。
神宗元丰改制,罢审官院。京外百官的考察权归于吏部。又有辅助考察机构,即守考县令,监察考知州,最后由考功郎总其成,详定优劣,以便升黜。
其考察的标准也时有变动。如宋初分三等:政绩优异为上等,职务粗治为中等,临事弛慢、所莅无状为下等。真宗时,公勤靡干、惠及于民为上等;干事而无廉誉、清白而无治声为中等;畏儒贪猥为下等(见《宋史选举志》)。神宗以后,对地方官吏的考察,又有许多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