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实行行为
1、由于刑法不仅处罚犯罪既遂,未遂行为,而且处罚预备行为。广义的行为概念既包含实行行为,也包含预备行为。
2、对实行行为概念的理解:
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不能仅从形式上理解,还必须要从实质上理解。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也不可能成为实行行为。即便是某种行为具有法益的侵害性,但是这种危险程度极低时,刑法也不可能将其规定为犯罪,这种行为也不可能成为实行行为。
(1)一方面,实行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具有侵害法益紧迫危险性的行为。由于我国规定处罚预备行为,因此实行行为必然是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达到紧迫程度的行为。即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实质区别在于侵害法益的危险程度不同,而不是危险的有无,至于某种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应以行为时的具体事实为基础进行判断。
(2)另一方面,实行行为并不是任何与法益侵害结果具有某种联系的行为,而必须是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
(3)实行行为以行为人自身直接、积极的身体活动去实施为原则。成为作为犯。有些事行为人用消极的动作来实现犯罪,是不作为犯,这种情况下实行行为的实质内容需要特别考察。
二、实行行为有哪两种
1、直接实行行为;直接实行行为是指行为人亲身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如抢劫罪中行为人直接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遗弃罪中行为人遗弃其应扶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
2、间接实行行为;间接实行行为是指间接正犯的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行为。如女子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实施强奸妇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