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的恋人并未充分了解彼此就匆匆走进了婚姻的围城,婚后双方的缺点逐渐暴露,夫妻很容易因为小事闹矛盾后就草率离婚。这类失败的婚姻是极端情绪化的产物,因而许多离婚人士离婚不久就有悔意,又要求复婚。那么,夫妻想要复婚的,具体手续该怎么办理呢?针对相关问题小编为你做了以下的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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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婚手续的办理流程
1、申请。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填写声明书。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
3、签名。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审核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复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审理复婚登记手续后,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5、复婚登记证。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办理复婚手续的条件
复婚是指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复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如果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如条件允许)可对该协议进行公证,以确保双方不会对该两套房的归属发生争议。复婚后取得的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最好对复婚后对方还贷义务以及还贷部分的归属也进行约定。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曾有夫妻关系并已按法定程序离婚;
2、离婚后未再婚;
3、自愿恢复夫妻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复婚登记设置任何形式的附加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办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男女只有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再以夫妻关系同居,才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在法律上予以保护和承认。相信以上的说明让大家对于如何办理复婚手续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若还存在疑问无法处理,欢迎来进行咨询,我们将有专业律师给你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