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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罚执行的概念
刑罚执行,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内容付诸实施,并解决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各种活动。
刑罚执行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在我国,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都是特定刑罚的执行机关。例如,人民法院是死刑立即执行、没收财产、罚金的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是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此外的机关、团体都不是刑罚执行机关。
刑罚执行的对象是受刑人。受刑人,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受刑罚处罚的人。受刑人与犯罪人是同一的。
刑罚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与裁定。对于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与裁定,不得交付执行。
刑罚执行的基本内容是将有效的刑事裁判所决定的刑罚内容予以实施、实现。任何刑罚方法都有特定的内容,人民法院的判决与裁定进一步将具有特定内容的刑罚具体化。刑罚执行是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裁定准确实施的保证,是惩罚和教育改造犯罪人的实践过程,也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
刑罚执行并不只是单纯地实施刑事裁判所处刑罚的内容,事实上还要解决由此产生的一些法律问题,最典型的是通过减刑、假释等方式,适时对原判决作一定限度的调整,故减刑、假释也就成为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