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父母以及亲戚朋友无休止的逼婚,很多单身青年打算租个女友回家过年,应付一下逼婚,那么,租个女友回家过年会面临哪些法律问题呢?我们来看一个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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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工作的二娃是某知名IT公司的一个苦逼程序员,年届30,由于工作原因(整天加班码代码)交际圈子很小,公司同事又基本为男性(据说单位很多同事都弯了)。而同村当年一块玩耍的二蛋儿子已经10岁了,今年响应国家二胎政策,媳妇已经怀上二胎。年关将至,二娃想想去年回去被逼婚的场景,不禁倒吸一口凉气,今年无论如何也得带个女朋友回家。二娃听朋友说在网上租女朋友现在很流行,于是二娃打开某宝搜索,很快和翠花联系上了,双方协议约定:由翠花冒充二娃的女朋友,和二娃一块回老家过年,二娃全程包吃住和往返机票,另外,二娃还需支付给翠花劳务费5000元。
二娃和翠花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目前理论界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租女友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下五种情形,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种观点:租女友协议属于一方提供特定劳务的雇佣合同。该合同是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属有效。
律师谈“租女友”相关法律问题
租友行为是一种新型的现象,容易带来纠纷,甚至危及人身安全,所以在租友过程中应注意防范,择友必须慎重,并订立书面协议。有人认为,租友合同标的是人身,人身不能作为债的标的,所以,租友合同是无效的,律师认为租友合同不是卖身合同,而是雇佣合同。租友合同并不是针对雇员的人身,而是雇员的行为。下面是专家说法特邀嘉宾张慧进律师对“租女友”相关法律问题的看法。
1、协议可以规定接吻、陪睡?
租情人过节,其本质实际上是一种雇佣关系的体现,是雇主通过协议、合同的方式,约定受雇方履行一定义务,待完成后给付佣金的行为。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而租友合同是否属于法律上的雇佣关系要看具体的合同条款。如果只是单纯要求受雇人提供陪雇主逛街、吃饭等劳务,则属于法律上的雇佣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的保护。但如果包含了接吻、以恋人的身份约见亲友等,则涉及到了“男友”“女友”特定的人身性质,也违反了社会公德,不属于雇佣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条款,不受法律的保护。
如果协议中约定有陪睡等性接触内容,卖淫嫖娼在我国属违法行为,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协议中约定有陪睡等性接触内容,则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的保护。
随着租女友的人越来越多,一些黑婚介所打着大学生的名义介绍一些非正当职业的女性充当女友,从中牟取暴利,而这些“假女友”也会在被租过程中想尽一切办法索要钱财。
专家提示:在租女友回家过年的行为中,双方应该签订一些协议进行约束。但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涉及人身租用的协议是无法律效力的。所以协议以一种结伴旅游的合同形式呈现,如涉及交通、食宿、旅游费用等等。
2、租女友期间送的礼物能否要回?
租友期间送的礼物也可以有效力。如果送出礼物的一方在送礼物之前已清楚地知道对方是租来的“女友”或“男友”,则送给对方的礼物属于赠予物。赠予合同自赠予物交付时生效,赠予对方的礼物不能再要回来。如果是租友合同期间,一方的亲友基于错误地认为租友合同双方是真正的恋人关系而送给一方的礼物,则属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要求撤销赠予,把已送出的礼物再要回来。
真正情侣之间的赠与,要区分是附条件的赠予还是未附条件的赠予。如果是附条件的赠予,在对方未履行赠予合同约定的义务之时,可撤销赠予。例如送给对方的彩礼依据习俗是以结婚为条件的,如果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之前分手,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的。如果是未附条件的赠予,例如在情人节送给对方的礼物,在赠予物交付之时,赠予合同已经生效。分手时不能再要回来了。
综上所述,租男友或者女友回家过年,虽然是为了让父母高兴,但其实这是一种欺骗,尽管出发点是善意的,也并不是尽孝。而且,带一个陌生人回家,对自己和家庭来说,都是很大的隐患。身份证并不能保证一个人的人品,双方签订的协议也并不能约束一个人的行为,这份协议也不受法律保护,万一在这个所谓的租赁过程中出现了人身财产的伤害,反而赔了夫人又折兵。
专家表示,大龄青年要想尽快解决个人问题,首先心理应该健康积极,不要过于强调经济收入、长相、住房等外在条件。其次,要尽量扩大自己的交际圈,最后,不要把自己的对象同别人的对象进行不恰当的比较,以免贻误择偶的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