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涉黄场所判几年
开设涉黄场所,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开设涉黄场所,要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开设涉黄场所,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强迫、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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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黄场所工作人员是否会被判刑
1、《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三款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对于明知存在卖淫犯罪活动而为活动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要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而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3、明知存在卖淫活动而为活动提供其他帮助,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从犯。
4、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并无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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