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拥有五城区户口,并在福州工作,居住;
2、申请人在五城区落户3年以上;
3、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
4、申请人无房户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4平方米(含)的住房困难户;
5、申请人未婚,须年满40周岁。
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并办理经济适用房登记。
2、初审公示
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为15日。
3、复核
房管局接收到初审材料10日内进行复核,查档。符合申请条件的,报送市房管局。
4、批准、公示
房管局对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信息、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进行查档、审核、查档符合条件纳入公示范围,批准后获得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
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材料
1、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
4、未婚或丧偶的提交具结书;
5、非村民或非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成员的证明;
5、现住房证明;
6、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7、收入证明;
8、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缴凭证;
9、失业证或实际收入情况证明;
10、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11、申请人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由工作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证明。
12、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提供相关证件。
有以下情况不得申请经济适用房
1、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的;
2、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3、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4、申请人与配偶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5、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6、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该账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注:本人或配偶已申请国有企业住房工龄补贴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