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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是一家机械配件生产企业,企业规模不大,但是由于市场信誉良好,最近一段时间订单较多,企业现有的生产能力略显不足。张厂长有心扩大生产规模,但是考虑到该行业市场总体上供大于求,产品销售市场并不稳定,周边地区又存在10余家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因此怕扩大投资规模带来经营上的风险。最近该企业又接到了10000件产品的生产订单,张厂长正为组织生产发愁。笔者听说这种情况后对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外购劳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适当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我们知道,增值税税基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获得的增值额。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包括劳动者在再生产过程中获得的补偿V和新创造的剩余价值M,即货物或服务价值中V+M部分。那么在考虑增值税税收负担筹划时,V+M部分的价值越大,负担的增值税越多。但是,按照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思想,M部分自然是越大越好。因此,进行税收筹划只有减少V部分的比例,如果V部分能够充分运用外购劳务取得进项发票,必然可以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比例,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方案一:例如,A企业新接到的10000件产品的订单,如果安排本企业自己生产,在不考虑固定成本的情况下,那么组成产品变动成本的主要是原材料成本和劳动工资支出。原材料成本每件20元,人工费每件15元,产品售价每件50元,则生产销售10000件产品的销售收入是50万元。那么销项税额是50×10000×17%=85000(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20×10000×17%=34000(元)。企业这批产品的应纳税额=85000-34000=51000(元)。销售收入增值税负担率=51000÷500000×100%=10.2%。
方案二:如果A企业将这批10000件产品的生产任务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委托给临近的B企业,支付加工费15万元,那么可以从对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5500元。那么企业的销项税额仍然是50×10000×17%=85000(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10000×17%+25500=59500(元),企业这批产品的应纳税额=85000-59500=25500(元)。销售收入增值税负担=25500÷500000×100%=5.1%。
可以比较得出,在采用方案二时,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可以使企业节税25500万元,税收负担率也由10.2%下降为5.1%。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由此可见,在企业生产能力不足时,或者在某些技术方面存在困难时,企业可以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将一些产品或半成品委托外单位进行加工,可以减轻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企业在采用外购劳务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比如外购劳务是否能够达到产品要求的技术水平、委托加工产品在时间、价格、质量上是否符合要求,然后进行综合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