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量刑具体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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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相关知识:
《关于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具体数额标准的建议》对贪污受贿定罪量刑具体数额标准进行了细化,建议将现行刑法规定修改为:
1、犯罪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
2、犯罪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犯罪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犯罪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6、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