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凭作假会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吗
使用假文凭承担行政、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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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文凭的猖狂流行,在很大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人才流通渠道。对于那些为了个人私利而购买假文凭、假证书者,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是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华律律师:购买假文凭、假证书者,目前尚不构成刑事责任,但需要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一般只追究伪造与贩卖假文凭者的刑事责任,对于购买与使用假文凭者目前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伪造、贩卖假学历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虽然购买与使用假文凭者目前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其仍面临着行政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对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高等学校学历的行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视购买、使用假文凭者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均负有缔约告知义务。缔约告知义务,是指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承担相互如实告知必要信息的义务。
购买、使用假文凭者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获取就业机会或利益,其实质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缔约告知义务,是一种欺诈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因此,购买、使用假文凭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
购买、使用假文凭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偿、社会福利,不得向有损失的用人单位索要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如果劳动者使用假学历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同时,还可以要求使用假学历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鉴定学历真伪的途径
现在许多文凭难以辨别真假,而我们可以通过哪些途径鉴别学历的真伪呢?
律师:假文凭给用人单位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在与求职者正式签约前,用人单位应该上网或到有关部门查询求职者的学历、文凭。“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是我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的唯一网站,“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是教育部授权开展高等教育学历认证工作的专门机构。但上述查询认证学历是按毕业时间段收费的。除此之外,还可以直接向其所在的学校查询,或到当地的人才服务中心(市场)鉴定其文凭的真伪。
借鉴国外打击假文凭的做法
在我国,购买、使用假文凭者尚不构成刑事责任,一般只追究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显然,对于购买、使用假文凭者来说,违法成本过低,国外对于购买、使用假文凭者的处罚有哪些值得我们借鉴?
律师:假文凭在我国屡禁不止的原因很多:一是学历证书目前仍是就业的“敲门砖”,无论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还是企业,都对文凭有要求,有需求就有造假的市场;二是因为违法成本低。目前市场上办一个假证也就几百元,更重要的是,由于对假文凭缺乏有效地监管,使用假文凭后,就算被发现,使用者也不用承担太多的违法成本。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做法加大对使用假文凭者的惩处力度。
一是建立全国高校学历联网免费查询系统及个人征信系统,出台处罚条例。
二是借鉴国外做法,对使用假文凭者“零容忍”,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