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5月22日)
毕节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曝光3起
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相关资料图)
严重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典型案例
以强化警示震慑作用
提高广大群众安全意识、法治意识
拒绝酒后驾车
确保安全出行
案例一
2022年1月24日,余某驾驶粤S6***1号车从纳雍县新县医院沿居仁东路往纳雍县发展大道方向行驶,1时53分许,行至居仁东路往发展大道路口方向50米处,碰撞行人李某、丁某,造成两名行人受伤(其中一人经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发生事故后余某驾车逃离现场,在逃逸过程中于1时54分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碰撞道路灯杆,余某弃车逃逸。经司法鉴定中心对余某血液样本进行鉴定,余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7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日作出判决,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毕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对余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二
张某于2023年2月5日晚酒后驾驶贵F6***8号小型轿车沿G326国道从毕节市七星关区长春堡镇往城区方向行驶,21时01分,行驶至长春堡镇长春村上街口时,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张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样本进行鉴定,张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0.2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在调查中还发现,张某于2022年8月因醉酒驾驶被温州警方查获,吊销了驾驶证。
2023年3月20日,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例三
2022年10月5日晚,王某在纳雍县玉龙坝镇家中吃饭时喝了酒,王某喝完酒以后看见其姐姐的车钥匙在家,就偷拿车钥匙开车准备去纳雍县城,10月6日凌晨1时10分许,王某驾驶浙B60**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清水线坝子上路段时,撞上路边居民房屋。经查,王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经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血液样本进行鉴定,王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09.8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3年1月28日,纳雍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据统计,2023年截至5月21日,毕节全市公安交警部门累计查处酒后驾驶6086起,其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5769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317起,397人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吊销驾驶证和行政拘留的处罚,4人因酒后驾车肇事被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
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严禁酒后驾车
拒绝乘坐酒后驾驶的车辆
确保安全出行
来源:微信公众号“毕节交警”
编辑:张河源 编 审:史开云
监制:孟性荣 总监制:刘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