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假规定是什么
【资料图】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2、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二) 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照正常分娩对待;
(三) 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
(四) 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五)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六) 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
(七) 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八) 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照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九)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女职工产假期满仍需治疗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二、女职工产假是否是带薪休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3、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1)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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