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账户可以进行普通交易(普通买入、普通卖出),也可以进行信用交易(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可以融资买入的证券为融资标的,可以融券卖出的证券为融券标的,一般来说融资标的也是融券标的,所以合称为融资融券标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
融资融券账户可以进行普通交易(普通买入、普通卖出),也可以进行信用交易(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可以融资买入的证券为融资标的,可以融券卖出的证券为融券标的,一般来说融资标的也是融券标的,所以合称为融资融券标的。
目前(2013年1月31日起),两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包括500只A股股票和10只ETF,具体数据可见交易所网站。
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通知
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长远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决定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由现有388只扩大到425只。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标的股票的选取标准是: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3.2条规定的本所股票,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综合考虑市盈率、上市公司及市场情况,选取37只股票作为新增标的股票。
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深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深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二、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维持不变。
三、各会员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的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四、各会员单位应当持续优化融资融券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规范运作及标的证券交易等情况,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采取相应措施防范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2日起施行。本所于2014年9月12日发布的《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的通知》(深证会〔2014〕95号)同时废止。
我国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分为基本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基本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行业规章主要包括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机构制定的规则、准则等,涉及行业管理、公司治理、业务操作和信息披露等诸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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