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效挂钩计算原则是什么
一、工效挂钩原则
(资料图)
纳税人首先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本参考设定为应纳税所得额)增长幅度的原则(见下述公式)计算当年允许计提工资薪金支出,然后以“实际发放”的原则确定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
“实际发放”的原则是提取的效益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未发放的部分或者改变用途(包括将应付工资赠送给其他纳税人的)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允许税前扣除,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但是,纳税人在1998年及以前年度的工资节余(一般称为“老节余”),不论何时动用,均不作纳税调整。
二、工效挂钩几个概念
(一)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总额基数为上年度按规定允许计提的工资薪金支出;如果纳税人上年度实提工资薪金支出小于上年度允许计提的工资薪金支出,则工资总额基数为上年度实提工资薪金支出。纳税人上年度实提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允许计提工资薪金支出的部分,不得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二)应纳税所得额基数(或亏损基数)。应纳税所得额基数(或亏损基数)为上年度经税务机关检查,或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反映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减去因形成工资储备或加上因动用1999年及以后年度工资储备而发生的纳税调整额后的数额(即未作因形成工资储备或动用1999年及以后年度工资储备而作纳税调整前的所得额)。同时还考虑第四点的计算口径。
(三)挂钩浮动比例。
(四)当年实现毛所得额(毛亏损额)。
由于当年纳税人在成本列支的工资额不一定是工资总额基数,但在代入公式计算新增工资(或减提工资)时,必须虚拟以工资总额基数计入成本而不是实列工资计入成本的毛所得额(毛亏损额)。
另外纳税人只有正确计算了允许计提工资薪金支出,才可根据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计算其当年形成或动用工资储备的数额。所以在计算毛所得额时不应考虑当年形成或动用工资储备的纳税调整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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