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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初,广西人郑*杰到中山公干,委托朋友麦某向中山某旅游公司票务中心订购回桂林的飞机票,并买了旅游综合保障保险,保险期限为12月8日、9日两日。
孰料天有不测风云,郑先生在乘飞机平安回桂林市后,却在9日下午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悲伤之余,他的家人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这时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保险公司认为郑先生家人以假保单骗保,不仅拒赔,还向警方报了案。
2004年4月20日,郑*杰的家人以某旅游公司和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人身意外保险金20万元。
法院受理后,将某航空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诉讼期间,某旅游公司以航空公司提供的保单为假保单涉嫌诈骗,向中山市公安局报案。
【分析】
旅游公司认为假保单害人,航空公司是祸首。
航空公司不甘示弱,向法庭指证保单是其员工郭某与旅游公司员工文某私下沟通提供的,造成的损失不关我事。郭某则声称,当初文某以其公司迁新址办公,有关的业务资料需归档为由,要求自己帮忙开相关收据,又要求在收据上注明作废的保单编号,待接到一审法院的传票回公司复查,方知上当受骗,保单出了事。
保险公司更理直气壮了:涉案保单既属伪造,我们与郑*杰不存在合同关系,我方不仅无需赔偿,还要保留追究伪造保单责任的权利。
众说纷纭之下,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假保单造成的缔约过错责任应由航空公司直接承担,旅游公司未能对保单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致给付假冒保单给郑*杰,也存在过失,应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