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我国自1994年实施税制改革以来,有关增值税会计的问题一直是人们议论较多的话题。这除了因税收法规的不断变化而对会计产生的影响以外,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人们对增值税会计属性的认识,以及在实际工作上所存在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矛盾所致。
由于增值税是间接税(价外税),虽然它在货物流转过程中经由企业收付,但最终则转由消费者负担,因此它不属于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导致企业权益的增加,也不构成企业的费用成本(国家规定税额费用化部分除外)。为此,在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界定增值税不属于企业收入及存货采购成本。但这并不等于说增值税的收付与企业的资金运动毫无关系,恰恰相反,无论从增值税的发生、抵扣、结算、“免、抵、退”,以致税额费用化等等,无不与企业整体资金运动紧密相连,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现金流量。从增值税的会计内涵来说,进项税额属于企业购进商品、材料时垫付的,属于企业所有的,并待税务清算收回的款项;而销项税额则是随同销售实现而代收的价外税款项,是企业的一项现存义务,需待税务清算时清偿。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两者按照会计要素原则来区分,前者应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债权),而进项税额转出、抵扣、结转出口退税等则系其减项或调整事项;后者则为企业的一项负债,而销项税额转出、抵顶进项税额以及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款等则为其减项或调整事项;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两者余额相抵后的差额构成当期应交税额,已交、欠(多)交增值税则为税务清算。所有这些,都是企业整体资金运动的有机构成,都需要在会计上按其经济属性依照会计准则规范予以核算反映。
然而目前在会计理论和实务上,却存在着一种偏向,即认为增值税是价外税,纯属代收代付税款,与企业损益无关,是独立于企业资金运动以外的税务自循环。在这一认识的影响下,形成了有关增值税的经济业务,不是按照财务会计规范对其有关资产、负债以及税务清算的形成及其变化情况分别进行核算,而是笼统归集在“应交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