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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贷,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但针对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存在上下级关系、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对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临时性、个别的、不以收取高息为目的的短期借款,经审查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违法行为的,结合其他情况可认定为该借款行为有效。企业将自有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所急需资金的,孳息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具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民间借贷大量出现以后,非法集资现象在我国从南到北、从东到西非常普遍,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犯罪往往交叉,这种情况也比较多。在这种情况下,社会需要民间借贷又与非法集资交织,怎样把这两个厘清,是司法当中的难题。既要打击非法集资,又不能一刀切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
企业间借贷,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一般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但针对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