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是什么
(一)编制基础的确定
根据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作为企业会计政策之一的现金流量表编制基础,应该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现金流量表准则也规定,现金流量表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基础编制,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其中现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分别与“库存现金”科目、“银行存款”科目、“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内容基本一致。
(资料图)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其中,“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内到期。
以下项目一般不能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不属于现金,如不能随时支取的定期存款等。
2.受到限制的其他货币资金不属于现金,如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和借款保证金。
3.银行承兑汇票。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协调小组工作小组会议纪要指出,对于公司在经济业务中收到或对外作为货款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不应将其作为现金流量计入现金流量表。
(二)编制基础的变更
根据现金流量表准则及其指南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发生变更,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二、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列报现金流量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直接法,二是间接法。下面谈到的直接法特指现金流量表,间接法特指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一)直接法的前提—企业会计核算相当规范
在直接法下,一般是以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为起点,调节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项目,然后计算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即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各项目逐一分析并编制调整分录,从而编制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各项目,可以根据前述相关账户的分析结果(即调整分录的结果)填列,即分析填列法。
上述分析填列法,是基于企业会计核算相当规范、没有影响现金流量的特殊情形这个前提。如果某企业会计核算相当规范,也没有什么影响现金流量的特殊情形,那么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就直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的记录分析填列。
如果不具备这个前提,那么企业应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作相应调整,考虑影响现金流量的情形,按分析填列法编制现金流量表。下面仅对影响现金流量的情形作一简要提示。
(二)部分相关项目的编制
1.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在编制本项目时,应考虑企业是否存在债务重组、互相提供商品及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等影响现金流量的特殊情形。如果存在,那么在分析填列时应将这些情形引起的增减变动额扣除。
2.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在编制本项目时,应考虑企业是否存在价值较大的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的现金。如果存在,那么在分析填列时应计入本项目。
3.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在编制本项目时,应考虑企业是否存在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支付离退休人员工资等情形。如果存在,那么在分析填列时分别计入“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和“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4.支付的各项税费
在编制本项目时,应考虑企业是否存在本期退回的增值税、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情形。如果存在本期退回的增值税、所得税,那么在分析填列时应计入“收到的税费返还”.如果存在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那么在分析填列时应计入“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等相关项目。
5.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在编制本项目时,应考虑是否存在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部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以及分期销售分期付款时支付的利息。如果存在,那么在分析填列时均计入本项目。即在编制本项目时,无须考虑不同用途的借款,也无须考虑利息的开支渠道,支付的现金利息均计入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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