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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程审计
工程审计是依据国家《审计法》等相关规定,对工程概、预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有无隐匿资金、截留基建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有无以投资包干结余的名义私分基建投资的违纪行为等。审计是以基建项目为标的,以会计师、审计师为主要从业人员。
一、加强自筹基建投资管理,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各地方、部门和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必须全部纳入自筹投资计划。对年度计划的安排,严格控制在上级核定的自筹基建投资计划以内,不得突破,不得以更新改造、房屋维修、零星基建等名义搞计划外自筹基建项目,擅自扩大投资规模。今后,各部门、各单位的自筹基建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认真执行审批制度,不得以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办法代替对基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对新上自筹基建项目,要根据建设年限和投资额,本着不留或少留缺口的原则,从严审批。在审批文件中,要明确规定建设规模、性质、造价及资金来源等,便于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自筹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不乱开基建口子,搞计划外基建项目。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自筹基建资金来源的审批。各级建设银行要严格监督执行自筹投资计划。任何部门和单位超出自筹投资计划范围的用款,建设银行要坚持原则,拒绝支付。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来源,不准用作自筹基建资金。其它专业银行不得向自筹基建项目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建设单位不得用银行贷款搞自筹基本建设。
三、各级审计机关要对自筹基本建设计划和资金来源实行审计监督,对本级所辖审计范围的自筹基建项目,有权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事前审计和中期审计。凡建立了自筹基建资金事业审计制度的地方,审计主管机关应及时审计,未经审计的项目,计划部门不得列入年度计划,建设银行不得拨款。没有建立事前审计制度的地方,审计机关有权随时决定进行事前审计和中期审计,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审计监督。对自筹基建资金来源不正当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建设单位,审计机关有权作出停建、缓建和冻结该单位在建设银行存款的决定。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建设单位不得拒绝执行,计划、财政、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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