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的定义是什么
1、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法理上称为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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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
3、防卫过当要求行为人客观上有防卫过当的行为,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并且其主观上对结果具有过错。
衡量防卫过当的法定因素
一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非常显著地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防卫的手段、强度与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过于悬殊。
二是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防卫行为不仅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损害,而且是造成了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等的重大损失。
防卫过当在主观上一般都是过失,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防卫过当也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来确定罪名。
对于防卫过当,应当酌量减轻或免除刑罚,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的处罚和量刑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防卫的目的、防卫过当的程度、罪过的形式(过失还是间接故意)以及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等等因素。对于造成重大损害的在量刑上也应区别于其他的一般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防卫人主观上是出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的权益,主观恶性小的。且防卫过当是在紧急情况下造成的,其客观上的危害也比其他犯罪小的多。
防卫过当的主观责任
关于防卫过当时主观罪过心态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疏忽大意过失说。此说认为防卫过当时主观上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全面过失说。此说认为防卫过当时主观上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不能是故意;
三,过失与间接故意说,此说认为防卫过当时主观上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四,过失与故意说,此说认为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时主观上可以是任何种类的过失和故意。
特殊防卫权
我国刑法规定了特殊防卫权,见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特殊防卫的目的是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需求。
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除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人有意识、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外,还要求只能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进行防卫。注意刑法所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指的是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是行为人所触犯的具体犯罪的罪名,同时针对其他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同样适用特殊防卫权。
对于非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以及一般的暴力犯罪,只要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就不使用特殊防卫权的规定。且行为人在采取特殊防卫权时,应当具备在正当防卫的一般条件,在具备一般条件时,针对上述行为才可实施。如果不具备一般条件实施特殊防卫,则特殊防卫丧失了其本源。并不是所有的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进行防卫时都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当犯罪人使用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了公民的人身安全才属于特殊防卫权。例如:行为人采用药物的方式、采用麻醉的方式抢劫或强奸的,由于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所以不适用特殊防卫权。
正当防卫产生危险行为人是否具有救助义务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和违法犯罪做斗争,而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程度的损害,但对此损害不负刑事责任的一项权利。但在复杂的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造成对方损害后,正防卫人是否有救助义务,是否会因此前的先行行为而产生危险源,对此危险源有无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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