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因此,缓刑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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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什么是缓刑考验期?
律师解答:
缓刑考验期是指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法律规定的期间。
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一、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的时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缓刑考验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二、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三、缓刑考验期,说明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处罚,是否不执行刑事处罚,取决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的表现,如果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原判决的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刑罚;四、缓刑考验期间的时间起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期,所以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考验期。
相关法律知识:
缓刑制度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刑罚制度,它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而确立,是刑罚制度运用的具体化。缓刑的适用,既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为的否定态度,同时又体现了对犯罪分子适当的宽大政策,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基础上给犯罪分子以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充分体现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对于缓刑的适用,笔者认为,应当对缓刑制度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加以完善:
缓刑的监督考察工作。
目前在我国执法实践中,缓刑犯由公安机关来考察,由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国外缓刑的监督工作由专职人员承担的制度,在公安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缓刑监督组织负责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其工作须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公安机关负责。现阶段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缓刑的监督考察工作交付给人民检察机关,该类观点认为在刑事案件里由于是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故检察机关最了解整个案件的状况及犯罪人的主客观因素,检察机关最有资格提出缓刑,相应地,缓刑的监督考察工作也理所应当由检察机关负责。笔者并不认同此种观点,因为公安机关是我国维护社会治安的主要行政机关,具有管理户籍的权力,与其他机关相比最直接接触缓刑人员本人及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由公安机关负责缓刑考察,能够使缓刑工作充分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