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信用证的流程
1、进出口商订立买卖合同,明确规定买方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2、开证人(进口人)向开*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申请开证时要递交开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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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行按申请书的要求向指定的受益人开立信用证,并将其传递给通知行;
4、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经核实对开*行的签字与密押无误,将其转交给受益人(出口人);
5、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审核信用证条款与买卖合同条款一致后发货,制作并取得信用证规定的全部单据,连同所开立的汇票,提交议付行议付。议付是议付行购进受益人开立的汇票及所附单据;
6、议付行办理议付后,凭汇票和单据向开*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请求偿付;
7、开*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向议付行付款;
8、开*行付款后向开证人提示单据,开证人审核无误后,向开*行付款。
二、开证的申请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三、开证的要求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
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四、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
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
如果申请人在开*行没有帐号,开*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五、申请人与开*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
其次,开*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