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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务派遣规定 当前热讯

2023-06-15 09:55:44 来源:华律网整理

广州市劳务派遣相关规定


(资料图)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开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读培训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611号)的要求,为加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宣传,帮助人社部门相关业务工作人员、劳务派遣单位工作人员和用工单位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条款内容及精神,推进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治理工作,规范劳务派遣经营和用工行为,我局计划举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读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我市人社系统相关业务工作人员(含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劳动监察、信访和基金经办机构等)、劳务派遣单位工作人员和用工单位工作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读;

(二)广州市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治理工作要求说明等。

三、组织实施

附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读培训报名回执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社部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是明确工作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重要性,统一责权,指定熟悉业务、原则性强的具体经办人员,依法严格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二是加强协调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要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积极履行职责,加强信息交流,密切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研究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三是明确管辖分工。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由省厅负责行政许可;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确定管辖分工。

二、大力开展宣传培训。一是广泛宣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宣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与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宣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重要性、行政许可条件及工作流程,引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申请行政许可。要积极发挥12333热线电话的作用,准确解答疑难问题。二是加强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系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经办人员的培训,帮助其熟悉法律精神和相关规定,明确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准确把握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同时,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培训,有条件的地区推动行业协会组织劳务派遣单位开展普法培训,促进劳务派遣单位自觉守法经营,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三、严格规范行政许可。一是完善工作流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参考省厅印发的《广东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引》,细化行政许可工作流程,积极争取实现网上办理行政许可,并依法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情况。二是加强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联系已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帮助其规范用工管理,引导其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对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要加强指导,细心服务,为其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提供便利。三是确保质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做好准备工作,明确收件窗口,安排工作场所,配置办公设备,确保行政许可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提高效率,从严把关,既要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许可,又要保证许可质量。四是强化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督促取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办公场所明示合法证照、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指导其做好用工备案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要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台帐,及时总结情况,实施定期报送制度。

四、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加强形势研判。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梳理本地区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分析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加强不稳定因素排查和群体性事件风险隐患排查、评估和整改,研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处置人员和处置办法。二是化解矛盾纠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畅通电话咨询、举报投诉渠道,为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举报投诉平台,完善来信、来访、网上投诉等信访渠道,方便劳动者反映问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积极预防、稳妥处置因劳务派遣用工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指导和推动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依法设立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组织或调解工作联系点,就近就地调处劳动争议。三是确保就业稳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暂未达到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尽快整改,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其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对确不符合劳务派遣经营条件且不能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指导其与用工单位积极研究对策,稳妥处置被派遣劳动者。对少数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规模减员或退工的行为,要依法予以规范和处理,确保就业和社会稳定。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师#
标签: 劳务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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