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婚内强奸
(相关资料图)
1、所谓婚内强奸行为,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性自由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
2、婚内强奸行为与刑法中的强奸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两行为的主体虽均为达到一定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受害人均为女性,但是二者有很大的区别:第一,我国民法典规定,男性在22周岁以上,女性在20周岁以上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所以,这就要求婚内强奸中男性应该是22周岁才构成行为主体,而受害者也必须是年满20周岁;而强奸罪中的行为主体只需年满14周岁即可。第二,婚内强奸的行为主体与受害人之间必须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但强奸罪并没有这项要求,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
其次,两种行为虽然都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的,但是由于婚内强奸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内性行为的隐蔽性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调查取证的难度,而强奸罪收集证据往往相对要容易。
3、各国具体的立法司法实践中也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一些国家如英国、加拿大、德国、奥地利、瑞士、瑞典等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丈夫最自己妻子的强制性行为不属于强奸罪,然而,外界形势如女权运动的迅猛发展,使得一些国家不得不考虑到修改法律,使得即便是在婚姻状态之下,如果丈夫违背妻子性自由的意愿采用暴力等方式强行发生性交的行为也构成犯罪。
4、而我国对此行为没有在法律条文中做出明确规定,只是通过司法实践去解决问题,虽没规定此行为构成强奸罪,也没规定此行为不是犯罪。
二、婚内强行性行为的定性分析
在非法同居期间内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这是毋庸质疑的。如果属于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违反女方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是不是对男方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呢?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一方面,如果夫妻双方感情很和睦,没有法定离婚理由的,男方违背了女方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下就不应以强奸罪对男方定罪处罚。因为夫妻性关系是建立在夫妻感情基础上的,虽说女方不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从女方主观意思上并没有强烈的反抗意识,而是在这种心理支配下只是有些半推半就的表示,并没有违背女方意志。男方为了克服女方这种半推半就的意思表示而使用了暴力方法,这只能说是违反性道德的一种体现,不构成强奸罪。
另一方面,夫妻双方基于感情不和而离婚,双方分居达两年之久而并没有拿到离婚证书的,在这期间男方违背女方意志与其强行发生性行为的,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因为双方感情不和离婚分居达两年之久的,妻子就丧失了对丈夫尽忠诚的义务。另外,对于以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论处的犯罪人,在立案和量刑时也应充分考虑到其身份的特殊性,立案时期,原则上以自诉为主,如果因受到胁迫而不敢自诉的情况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诉。而对于量刑,也应充分考虑到其作为丈夫的身份,其次也充分考虑其作为被害人的妻子的意见。
在夫妻关系中,性作为一种主体的权利,越来越在现代婚姻家庭关系中凸现出来。然而,性义务并不昭示着妻子性权利尤其性自由的丧失。婚内强迫性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权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从立法对这种现象定性,既可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又可以避免认定婚内成立强奸罪而带来的实践上的分歧和争议,从而维护刑事立法的统一性。
上述就是小编对相关内容的整理,目前我国对婚内强奸并没有作出规定,所以婚内强奸一般不构成强奸罪,女性婚内被强奸只能以家庭暴力的形式进行处理。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